2021-05-08 16:30:17 公务员考试网 //ningbo.huatu.com/ 文章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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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宁波市北仑区教育局公开招聘2021年事业编制教师公告(宁波考点)》(宁波市北仑区政府官网—站群导航—区教育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公告公示通知2021年3月19日文),现就笔试成绩、技能测试成绩及资格复审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笔试成绩、技能测试成绩及资格复审对象,详见附件。
二、资格复审时间、地点
时间:5月12日上午8:30——11:30(北仑区内人员),下午13:30——16:30(北仑区外人员),逾时视为放弃面试资格。
地点:宁波市北仑区教师培训中心(北仑区新碶街道恒山路999号)综合楼三楼1319会议室。
三、审核材料:审核必须本人携带材料参加,不能委托他人替代。请大家务必按要求带齐原件及复印件(现场复印不便),以免来回奔波。下面将考生分成4类,义务段和学前教育考生按1、2、3类,职高类考生按第4类,带齐材料,将材料分成原件和复印件两摞,分别按下面次序放好。届时我们检查原件,留下复印件。(境外学校毕业生须提供境外学校学籍证明或其他能证明符合报考条件的学历、学位证明,所有报考了定向岗位的考生,必须提供户口簿。)
1. 2019、2020、2021届毕业生提供下列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1)身份证。
(2)户口簿(如现户口不在宁波大市,须提供高考时户口在宁波大市的证明,可用过去的户口簿,也可用派出所出具的证明)
(3)本科及以上学历和学位证书(研究生须提供研究生、本科学历和学位证书;2021届应届毕业生提供就业推荐表和就业协议书;学前教育考生须提供大专或以上学历证书)。
(4)如专业不合,须提供教师资格证。
2.在宁波大市各级各类全日制学校任教3年及以上考生提供下列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1)身份证。
(2)户口簿(若兼报定向岗位的须提供)。
(2)本科及以上学历和学位证书,学前教育考生提供大专或以上学历证书。
(3)教师资格证书。
(4)提供3年与宁波大市内劳务派遣机构(或中小学)签订的劳务合同或3年注明缴纳上保单位的社保明细单。
3.仅报定向岗位的考生提供下列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1)身份证。
(2)户口簿。
(3)本科及以上学历和学位证书,学前教育考生提供大专或以上学历证书。
(4)教师资格证书。
4.报考职高类岗位的考生提供下列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1)身份证。
(2)职高各专业(实习指导教师除外)历届生须提供2年与职业学校(或劳务派遣机构)签订的劳务合同或2年注明缴纳上保单位的社保明细单、本人或指导学生在市级及以上职业技能比赛中获得一等奖及以上的证书。
(3)实习指导教师考生须提供个人或指导学生参加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相应专业的项目(一类大赛)获得一等奖证书或者个人或指导学生进入相应专业世界技能大赛集训队证明。
(4)本科及以上学历和学位证书(研究生须提供研究生、本科学历和学位证书;全日制应届大学本科毕业生提供就业推荐表和就业协议书;实习指导教师考生须提供大专或以上学历证书)
(5)教师资格证书(2019、2020、2021届毕业生专业与岗位专业要求一致的可不提供)。
四、替补资格复审
若有进入资格复审环节的考生资格复审不合格或放弃资格,根据公告将从高分到低分予以递补,并按要求参加资格复审,具体名单及复审安排将于5月13日在http://www.bl.gov.cn/col/col1229055237/index.html(北仑区人民政府官网—站群导航—区教育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公告公示通知)公布,请随时关注。
五、防疫相关措施
1.考生应自备一次性医用外科口罩,并全程佩戴口罩。在核对身份证件等材料时,考生应摘下口罩,并尽量缩短时间,以便工作人员确认是否为考生本人。
2.仍处在隔离治疗期的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以及集中隔离期未满人员,不得参加此次资格复审。“健康码”非绿码的考生,以及考试前14天内有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的考生不得参加此次资格复审。按照疫情防控要求需提供相关健康证明但无法提供的考生,不得参加此次资格复审。
3.最近有国(境)外旅居史的考生参加资格复审,须提前提供国内第一入境地签发的“解除隔离医学观察通知书”,以及核酸和血清IgM抗体检测均呈阴性的证明材料;既往新冠肺炎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参加资格复审,除提供考前7天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材料外,还须出具肺部影像学检查无异常的证明(具体以招聘前当地最新疫情防控政策为准)。
4.考生应当服从配合疫情防控要求和现场组织工作。“健康码” 非绿码或出现可疑症状的考生,应在当地疾控机构指导下按规定处置。对连续3次体温测量超37.3℃的考生,应听从工作人员安排迅速转移到临时隔离区域,并做好个人防护。
5.考生应当如实填写《考生健康申报表》(见附件2),在入场前交给考务人员,并履行个人健康证明义务及防疫相关要求事项。凡隐瞒或谎报旅居史、接触史、健康状况等疫情防控重点信息的,不配合工作人员进行健康检疫、询问、查询、送诊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其录用资格,如有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其他未尽事宜和特殊情况将另行通知或由北仑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宁波市北仑区教育局
2021年5月8日
(编辑:maoyanyan)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