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1-27 09:20:33 公务员考试网 //ningbo.huatu.com/ 文章来源:未知
【导读】华图教育国家公务员考试网同步发布!如有疑问请加QQ群:【2020华图教育上岸群】,更多资讯请关注浙江华图公务员微信公众号(nb-huatu),国家公务员培训咨询电话:0574-27662660/27662661。
应 试 须 知
2019年度中央机关及直属机构考试录用公务员笔试将于2018年12月2日举行,笔试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两科。应试人员须按照准考证上的考试时间和考场安排参加相应科目的考试,各科目笔试均采用闭卷形式。
现将考试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考试前的准备
(一)认真核对下发的准考证各个栏目内容。考生须妥善保存准考证,以便统一通过考录专题网站查询成绩。
(二)考试时务必携带黑色字迹的钢笔、签字笔或圆珠笔、2B铅笔(不要削得太尖,以免划破答题卡)、小刀和软橡皮(最好是绘图橡皮)。手机、具有传输信号、存储甚至拍照功能的智能手表、智能腕带等通讯工具、计算器、快译通、电子词典、书籍、报刊等有关资料一律不准带至考位,需按要求统一放置在考场指定位置,否则将按违纪行为进行处理。手机不得当作手表使用,建议自带手表。
(三)事先熟悉考点,以下为宁波市各考点地址
学校 |
学校地址 |
宁波技师学院 |
江北区榭嘉路800号 |
宁波大学科学技术学院 |
镇海区庄市街道毓秀路505号 |
浙江万里学院 |
高教园区南区(鄞州)钱湖南路8号 |
宁波大红鹰学院 |
海曙区学院路899号东一门 |
(四)请考生尽量使用公共交通工具提前到达考点,各考点学校原则上不承担考生车辆的停泊和保管责任。
(五)考前三十分钟凭本人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进入考场。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护照或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原件(证明上须有本人照片,并在照片上加盖公安机关的印章)。
二、注意事项
1.迟到三十分钟不得入场,考试期间,不得提前交卷、退场。
2.拿到试卷、答题卡后,首先应认真阅读答题注意事项(试卷和答题卡首页),并要认真检查是否有缺页、破损或污迹,若有应立即向监考人员提出更换。因考生个人原因造成答题卡破损或污迹的,不得更换。
3.答题过程中,不要卷折、弄脏、弄破试卷和答题卡,不得在答题卡上打草稿、做标记,否则,会影响考试成绩。
4.本次考试将使用金属探测仪进行检测,应试人员要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保持考场安静,考场内不得吸烟,不得相互交流,独立完成考试。应试人员如有违纪违规行为的,按《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人社部令第30号)》处理。
5.本次考试结束后,将采用技术手段对试卷进行雷同甄别,对被甄别为雷同的答卷,按《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人社部令第30号)》给予成绩无效处理。
▲每场考试结束,考生交卷并要求监考老师在准考证上签字确认收卷后方可离场,不得将试卷、答题卡(专用答题卡)、草稿纸带出考场,否则将按违纪处理。
考 场 规 则
1.在考试开始前30分钟,凭准考证和身份证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身份证放在桌面上。
2.开始考试30分钟后,不得入场;考试期间,不得提前交卷、退场。
3.考生应严格按照规定携带文具,开考后考生不得传递任何物品。
4.除规定可携带的文具以外,严禁将各种电子、通信、计算、存储或其它设备带至座位。已带入考场的要按监考人员的要求切断电源并放在指定位置。凡发现将上述各种设备带至座位,一律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5.试卷发放后,考生必须首先在答题卡规定的位置上用黑色的钢笔、签字笔或圆珠笔准确填写本人姓名和准考证号,用2B铅笔在准考证号对应位置填涂,不得做其他标记;听统一铃声开始答题,否则,按违纪处理。
6.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如遇试卷分发错误,页码序号不对、字迹模糊或答题卡有折皱、污点等问题,应举手询问。
7.考生应严格按照试卷中的答题须知作答,未按要求作答的,按零分处理。
8.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禁止吸烟,严禁交头接耳,不得窥视他人试卷、答题卡及其他答题材料。
9.考试结束铃响,考生应立即停止答题。考生交卷时应将试卷、答题卡分别反面向上放在桌面上,经监考人员清点允许后,方可离开考场。不得将试卷、答题卡和草稿纸带出考场。
10.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接受监考人员的监督和检查。对无理取闹,辱骂、威胁、报复工作人员者,按有关纪律和规定处理。
公务员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
第六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由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考试机构、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当次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三)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四)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或者故意损毁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的;
(五)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六)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的,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七)其他应给予当次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一)抄袭、协助抄袭的;
(二)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三)使用禁止自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
(四)其他应给予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处理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报考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中央一级招录机关作出处理。报考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作出处理。
第八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一)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 在阅卷过程中发现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由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考试机构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省级以上考试机构确定作答内容雷同的具体方法和标准。
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作弊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摘自《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人社部令第3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有关考试违法行为处理的规定
二十三、在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条之一:“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十五、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编辑:宁波华图)